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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1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4)〔2021〕15 号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21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21-10-12 10:06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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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4)〔202115

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梧州市2021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龙圩区龙圩镇都坎村村民委员会、恩义村村民委员会、古凤村村民委员会、四合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2566公顷(水田2.4697公顷、旱地0.1943公顷、果园0.3365公顷、其他林地0.1184公顷、农村道路0.0184公顷、沟渠0.0675公顷、田坎0.0518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桂东公路管理局、龙圩镇人民政府的国有建设用地0.0039公顷(公路用地0.0039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127公顷(河流水面0.0127公顷),共计3.2732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21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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