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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1〕17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
桂政土批函〔2021〕17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桂林市202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1.6751公顷(均为裸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202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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