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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1〕1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1日 |
桂政土批函(7)〔2021〕14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审批钦州市202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钦南区沙埠镇桥坪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0.4324公顷(水田0.7714公顷、果园0.1085公顷、有林地14.4140公顷、其他林地4.8113公顷、坑塘水面0.2099公顷、田坎0.117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19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共计20.6522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你市202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7714公顷新增耕地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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