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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灵山县202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7)〔2021〕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1日 |
桂政土批函(7)〔2021〕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山县202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山县灵城街道办事处白水村民委员会、附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棠梨村民委员会、梓崇村民委员会,三海街道办事处三海村民委员会、十里村民委员会,新圩镇沙路村民委员会、洲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2.1948公顷(水田9.6812公顷、旱地2.6936公顷、果园5.6002公顷、茶园0.2135公顷、有林地0.4749公顷、其他林地0.4791公顷、农村道路0.0589公顷、坑塘水面1.5747公顷、沟渠0.5882公顷、设施农用地0.6080公顷、田坎0.222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293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4486公顷(农村宅基地0.0053公顷、殡葬用地0.4433公顷);共计23.9367公顷集体土地,作为灵山县202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7.639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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