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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荔浦市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20〕18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0日 |
你市关于办理荔浦市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荔浦市荔城镇金雷村民委员会、青山镇永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5142公顷(水田1.8307公顷、有林地0.027公顷、沟渠0.0337公顷、未利用地1.6228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荔浦市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一、要督促荔浦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3.5142公顷。
四、要督促荔浦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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