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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02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20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1)〔2020〕34号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20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1-02-20 09:19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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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11)〔202034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贺州市2020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区西湾街道上宋村民委员会、西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3.7545公顷(水田1.4191公顷、旱地3.0277公顷、果园0.1597公顷、有林地2.3541公顷、灌木林地10.3304公顷、其他林地16.1233公顷、农村道路0.0824公顷、田坎0.257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18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建设用地0.5706公顷(采矿用地0.123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3222公顷、农村宅基地0.1252公顷);共计34.3438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0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4.4468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16.0395公顷,共需补充耕地20.4863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0.486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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