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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2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2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1)〔2020〕2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0日 |
桂政土批函(11)〔2020〕2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贺州市202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区西湾街道西湾村民委员会、上宋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7.2330公顷(水田1.6996公顷、果园0.1651公顷、其他林地5.3049公顷、田坎0.06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5.6291公顷(采矿用地5.1383公顷、农村宅基地0.490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8.1734公顷(其他草地17.2573公顷、河流水面0.9161公顷);共计31.0355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1.6996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0.1707公顷,需补充耕地1.8703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870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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