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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02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1)〔2020〕26号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1-02-20 09:15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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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11)〔202026

贺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富川瑶族自治县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沙汪村民委员会、阳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2423公顷(旱地0.4330公顷、果园1.4977公顷、有林地0.0002公顷、农村道路0.0052公顷、坑塘水面0.306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197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富川瑶族自治县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0.4330公顷,占用按规定应纳入补充耕地范围的可调整地类0.6556公顷,需补充耕地1.0886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088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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