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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19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0)〔2020〕2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10)〔2020〕29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隆林各族自治县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含山村民委员会、民强村民委员会、民族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3.0228公顷(水田1.6831公顷、旱地0.6774公顷、其他园地11.0943公顷、有林地6.2205公顷、其他林地22.5321公顷、沟渠0.2881公顷、田坎0.527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7099公顷(其他草地0.7027公顷、裸地0.00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上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5.5506公顷(采矿用地0.8363公顷、农村宅基地4.1835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5308公顷);将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4688公顷(均为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同时使用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和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国有建设用地1.3588公顷(公路用地1.1782公顷、水工建筑物用地0.1806公顷);共计51.1109公顷土地,作为隆林各族自治县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2.360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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