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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20〕42号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1-02-04 10:04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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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3)〔202042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灵川县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民委员会、粟家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7.7677公顷(水田14.8085公顷、农村道路1.0059公顷、坑塘水面0.6401公顷、沟渠0.9263公顷、田坎0.0685公顷、其他园地0.31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2公顷(农村宅基地0.0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2公顷(其他草地0.02公顷);共计17.8077公顷土地,作为灵川县202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4.808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灵川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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