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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桂区2020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20〕33号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桂区2020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2021-02-04 09:59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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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3)〔202033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临桂区2020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临桂区临桂镇凤凰村民委员会、灵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9.1153公顷(水田5.8165公顷、果园0.932公顷、其他园地0.9574公顷、有林地0.5415公顷、其他林地0.413公顷、农村道路0.1065公顷、坑塘水面0.0294公顷、沟渠0.0568公顷、田坎0.2622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临桂区2020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要督促临桂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9.1153公顷。

四、要督促临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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