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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2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3)〔2020〕20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
桂政土批函(3)〔2020〕2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阳朔县202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高田镇人民政府、阳朔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6.6272公顷(水田11.1639公顷、坑塘水面6.7309公顷、果园13.2295公顷、旱地1.5833公顷、其他园地1.1558公顷、有林地0.8686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4公顷、灌木林地0.2855公顷、田坎0.1933公顷、农村道路0.4583公顷、沟渠0.957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2.403公顷(其他草地2.402公顷、裸地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共计39.0302公顷土地,作为阳朔县202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批次涉及占用耕地12.7472公顷,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12.747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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