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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22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2022〕7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0日 |
桂政土批函(2)〔2022〕7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柳州市2022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柳州市2022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已由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鱼峰区里雍镇立冲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2029公顷(果园0.0464公顷、乔木林地0.1539公顷、农村道路0.0026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20.4415公顷(旱地1.8775公顷、果园0.6444公顷、乔木林地16.9090公顷、灌木林地0.4984公顷、其他林地0.4273公顷、农村道路0.0849公顷),共计20.6444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2022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8775公顷新增耕地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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