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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南宁至玉林铁路(玉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22〕1028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 |
自然资函〔2022〕10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新建南宁至玉林铁路项目(玉林段)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22〕29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玉林市玉州区、兴业县、北流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15.7529公顷(其中耕地57.763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57.5584公顷)、未利用地1.3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4.624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787公顷、未利用地0.80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99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47.839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新建南宁至玉林铁路(玉林段)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计核减1.3787公顷,均为站场用地),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区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区须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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