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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22/358南宁至宾阳至黎塘公路一期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自然资函〔2022〕84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 |
自然资函〔2022〕8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国道G322/358南宁至宾阳至黎塘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2022〕63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G322/358南宁至宾阳至黎塘公路一期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区宾阳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20.0796公顷。
二、你区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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