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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081号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09-21 11:3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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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1081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25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安山村民委员会、担石村民委员会、公和村民委员会、英石村民委员会及西湾街道西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6.5250公顷(水田8.0937公顷、旱地5.5534公顷、果园0.8342公顷、其他园地0.2999公顷、有林地1.1326公顷、农村道路0.3075公顷、坑塘水面0.0698公顷、设施农用地0.23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3.355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0551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9.9357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3.6471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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