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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二十三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078号 |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07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二十三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1〕12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鱼峰区雒容镇果园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3.6037公顷(水田1.2588公顷、旱地9.3478公顷、果园0.0087公顷、林地1.7941公顷、农村道路0.4555公顷、坑塘水面0.1725公顷、沟渠0.2991公顷、设施农用地0.1968公顷、田坎0.07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将原由桂中监狱、柳州市人民政府和南宁铁路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2188公顷(旱地1.1906公顷、农村道路0.02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6261公顷(铁路用地0.4737公顷、公路用地0.1524公顷),共计15.4486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第二十三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1.797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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