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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第五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133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2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13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2年第五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134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桂林市2009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2010〕66号文件批准)中的8.4294公顷用地(均为集体土地,其中:水田5.8880公顷、旱地1.1133公顷、农村道路0.0177公顷、坑塘水面1.2455公顷、沟渠0.1649公顷)调出建设用地区域,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湴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7.5499公顷(旱地1.4783公顷、有林地0.0382公顷、农村道路0.0215公顷、坑塘水面5.4882公顷、设施农用地0.4158公顷、田坎0.1079)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062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817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8.4294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五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根据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478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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