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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2012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163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3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163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玉林市2012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玉政报〔2012〕9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原由玉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6.099公顷(水田5.6302公顷、旱地0.4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同时使用上述国有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249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6.3484公顷土地,作为玉林市2012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6.09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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