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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潭至山口公路改建工程(合浦县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215号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潭至山口公路改建工程(合浦县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11-21 09:39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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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1215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龙潭至山口公路改建工程(合浦县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北政报〔20126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合浦县山口镇河面、山北、水东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9.2750公顷(水田3.2198公顷、旱地0.7210公顷、有林地4.3681公顷、坑塘水面0.8273公顷、沟渠0.13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2.5180公顷(采矿用地0.3252公顷、农村宅基地2.192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3698公顷(其他草地0.3472公顷、河流水面0.0226公顷);同意使用合浦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7.5640公顷(均为公路用地),共计19.7268公顷土地,作为龙潭至山口公路改建工程(合浦县段)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940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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