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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2012年第十三批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284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6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284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2年第十三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2〕107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办西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9.9295公顷(水田5.6972公顷、旱地1.4875公顷、有林地1.8227公顷、农村道路0.0416公顷、坑塘水面0.6677公顷、沟渠0.212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68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2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原由廖汉夫、覃用强等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1.7359公顷(均为住宅用地),共计13.5036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十三批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批次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10.1995公顷。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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