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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郊110KV送变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349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34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郊110KV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贺政报〔2012〕105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富川瑶族自治县立新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0.8122公顷(果园0.1466公顷、有林地0.66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郊110KV送变电项目建设用地,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督促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收回土地引起的初信初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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