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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2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359号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2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12-17 10:5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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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21359

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2012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钦政报〔2012174号)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灵山县旧州镇旧州村民委员会、陆屋镇企石村民委员会、那隆镇马槽村民委员会和三隆镇大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9740公顷(水田3.3049公顷、旱地2.8361公顷、其他园地0.0835公顷、农村道路0.0257公顷、坑塘水面0.4510公顷、沟渠0.0735公顷、农村宅基地0.0655公顷、其他草地0.1338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意使用灵山县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5.3487公顷(水田0.0066公顷、旱地0.0466公顷、果园5.0955公顷、其他园地0.0102公顷、农村道路0.1368公顷、其他草地0.0530公顷),共计12.3227公顷土地,作为灵山县2012年第四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6.19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督促灵山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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