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及部委网站
-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网站
- 直属单位网站
- 其他相关网站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第三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373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6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37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2年第三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84号)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雁山区大埠乡草底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8.6741公顷(旱地0.8081公顷、果园12.5457公顷、其他园地0.1566公顷、有林地0.7503公顷、农村道路0.0906公顷、坑塘水面4.32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年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296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5.030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原由桂林市良丰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4.6215公顷(水田0.0007公顷、旱地0.0096公顷、果园4.5866公顷、沟渠0.02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2.3193公顷(城均为镇住宅用地)、国有未利用地0.0038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0.9455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三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818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2月25日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