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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崇左至渠旧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397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397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崇左至渠旧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崇政报〔2012〕14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江州区太平镇卜利村民委员会、濑湍镇旧街村民委员会、六京村民委员会、陇丰村民委员会、全凤村民委员会、岜羊村民委员会、濑湍社区、扶绥县渠旧镇崇边村民委员会等共2个县(区)3个镇8个村民委员会21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96.5867公顷(水田8.245公顷、旱地70.7358公顷、果园1.9654公顷、其他园地0.1918公顷、有林地9.229公顷、灌木林地0.1965公顷、其他林地0.537公顷、农村道路2.759公顷、坑塘水面1.6339公顷、沟渠0.4732公顷、田坎0.6201公顷)和原由崇左市人民政府、扶绥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东门林场向阳分场等4个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6.5255公顷(旱地11.2411公顷、果园0.658公顷、有林地2.7008公顷、灌木林地0.1633公顷、其他林地1.2243公顷、农村道路0.0481公顷、沟渠0.4899公顷),共计113.1122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该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98.9765公顷,需上报国务院审批征收土地手续。在征收土地手续获得审批后,方能办理批后实施及供地手续。
三、你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90.2219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新增耕地的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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