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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芦笛桃花湾生态旅游休闲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405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40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芦笛桃花湾生态旅游休闲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11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桥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3728公顷(水田1.8214公顷、农村道路0.0520公顷、坑塘水面0.4131公顷、沟渠0.082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农用地29.5181公顷(水田17.0643公顷、其他园地0.1526公顷、农村道路0.3237公顷、坑塘水面11.1312公顷、沟渠0.7961公顷、设施农用地0.050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83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1412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33.8711公顷土地,作为桂林芦笛桃花湾生态旅游休闲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根据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821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并加强对29.5181公顷未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农业科技观光区项目用地)的监管,确保不改变原有土地现状和用途,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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