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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港大利口作业区码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420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42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梧州港大利口作业区码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梧政报〔2012〕5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万秀区城东镇河口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5.0833公顷(水田6.1510公顷、旱地7.6593公顷、坑塘水面1.27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0.016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1.0993公顷(其他草地0.2747公顷、河流水面0.2000公顷、内陆滩涂0.6246公顷),共计16.1989公顷土地,作为梧州港大利口作业区码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3.810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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