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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西二环路一期城市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2〕1438号 |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桂政土批函〔2012〕143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西二环路一期城市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1〕8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叠彩区大河乡乌石村民委员会、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灵川县定江镇宝路村民委员会、定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8.3658公顷(水田14.5152公顷、旱地0.2050公顷、果园0.2885公顷、其他园地1.0934公顷、有林地0.1854公顷、农村道路0.0724公顷、坑塘水面0.7460公顷、沟渠0.4131公顷、设施农用地0.8062公顷、田坎0.04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1.464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3.4112公顷(其他草地2.7548公顷、裸地0.6564公顷);同时使用广西石油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桂林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第二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交通征费稽查处、桂林市气象局、桂林市希望小学、南宁铁路局、铁道部桂林铁路干休所、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桂林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10.1556公顷(批发零售用地3.198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4698公顷、铁路用地0.5511公顷、街巷用地5.936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1924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43.5899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西二环路一期城市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4.720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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