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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征转分离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3〕9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3〕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用地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68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98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民委员会、木山村民委员会、凤鸣社区的集体农用地65.1717公顷(水田23.8275公顷、旱地1.5004公顷、果园27.1956公顷、其他园地1.7795公顷、有林地0.3668公顷、其他林地0.8523公顷、农村道路0.3264公顷、坑塘水面8.2512公顷、沟渠0.7565公顷、田坎0.31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705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9768公顷(其他草地0.7387公顷、裸地0.2381公顷)征收为国有,共计征收69.853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阳朔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征转分离土地征收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征收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你市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需要,在两年内申请办理已批准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未批复前,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严禁荒芜土地特别是撂荒耕地。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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