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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1年度第四批次征转分离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3〕12号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1年度第四批次征转分离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2013-01-07 10:4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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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土批函〔201312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用地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70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98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民委员会、高田镇乐响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3.1731公顷(水田13.8601公顷、旱地8.0333公顷、果园16.9448公顷、其他园地10.6398公顷、有林地1.5210公顷、灌木林地3.5814公顷、农村道路1.8428公顷、坑塘水面2.3725公顷、沟渠4.0165公顷、设施农用地0.0736公顷、田坎0.28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722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2.983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征收为国有,共计征收66.8790公顷集体土地,作为阳朔县2011年度第四批次征转分离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征收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你市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需要,已批准征收的土地需在两年内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未批复前,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严禁荒芜土地特别是撂荒耕地。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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