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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3〕21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7日 |
桂政土批函〔2013〕2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合浦县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收回土地手续的请示》(北政报〔2012〕10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合浦县林业科学研究所和合浦县第二运输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3360公顷(果园0.5528公顷、有林地2.78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你市合浦县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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