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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大王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3〕47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1日 |
桂政土批函〔2013〕47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大王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百政报〔2012〕6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右江区大楞乡龙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9.4592公顷(水田5.9714公顷、其他园地1.0434公顷、有林地1.6047公顷、灌木林地0.1925公顷、沟渠0.1265公顷、田坎0.52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614公顷(均为殡葬用地)、集体未利用地0.001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百色市右江区水利局管理的国有农用地0.0001公顷(均为坑塘水面)、国有建设用地0.2779公顷(均为机关团体用地),共计10公顷土地,作为百色大王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总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按时归还该项目用地使用的挂钩指标9.4607公顷。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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