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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3〕257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9日 |
桂政土批函〔2013〕2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市政报〔2012〕214号)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23号)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精神,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75.2386公顷(水田36.2999公顷、旱地2.3105公顷、水浇地3.7044公顷、果园0.7984公顷、其他园地0.5624公顷、有林地1.7772公顷、农村道路0.4219公顷、坑塘水面5.4247公顷、沟渠5.3122公顷、田坎0.1236公顷、建设用地14.4806公顷、未利用地4.0228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6.9479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1441公顷,共计83.3306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2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2.314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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