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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13〕313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4日 |
桂政土批函〔2013〕31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2〕115号)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平浪村民委员会,蝶山区龙湖镇高旺村民委员会、旺步村民委员会,万秀区城东镇河口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1738公顷(水田0.3064公顷、旱地0.4266公顷、水浇地1.9025公顷、有林地1.3794公顷、坑塘水面0.0952公顷、田坎0.06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0.0774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 ;将梧州市园林处、梧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1902公顷(有林地3.0140公顷、沟渠0.17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单位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0.253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7.6948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2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护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635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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