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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合浦县年产25万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28号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合浦县年产25万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3-06-04 16:0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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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328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合浦县年产25万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北政报〔2012115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合浦县廉州镇冲口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1481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居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0.281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合浦县环城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1303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合浦县环城林场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0.9072公顷(其他草地0.0512公顷、裸地0.8560公顷),共计2.4673公顷土地,由合浦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二、你市要督促合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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