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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68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5日 |
桂国土批函〔2013〕6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市政报〔2012〕231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申报的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2〕251号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5.9892公顷(水田0.9304公顷、旱地0.0820公顷、坑塘水面1.1146公顷、田坎0.0059公顷、农村宅基地3.8563公顷),作为你市2012年度第一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012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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