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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度第十四批次征转分离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165号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度第十四批次征转分离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2013-07-20 10:07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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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3165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十四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2280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雒容镇半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1.6081公顷(水田18.0764公顷、旱地10.5515公顷、有林地0.6537公顷、农村道路0.6139公顷、沟渠1.2753公顷、田坎0.43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8868公顷(农村宅基地1.8087公顷、公路用地0.0781公顷)征收为国有,共计33.4949公顷土地,作为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度第十四批征转分离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征收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你市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需要,在两年内申请办理已批准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未批复前,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严禁荒芜土地特别是撂荒耕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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