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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荔浦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202号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荔浦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3-07-28 10:50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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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3202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荔浦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43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荔浦县荔城镇沙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黄寨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3.0513公顷(水田1.9335公顷、旱地0.5165公顷、有林地0.53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6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0004公顷(均为采矿用地)、集体未利用地0.718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4.7704公顷土地,作为荔浦县201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2.450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督促荔浦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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