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阳光征地 >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那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203号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那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3-07-28 10:50     来源:审批办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国土批函〔2013203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那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百政报〔201348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5505公顷(旱地2.7804公顷、果园2.0421公顷、农村道路0.0605公顷、田坎0.66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百色地区种猪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2501公顷(旱地2.0238公顷、果园0.0773公顷、农村道路0.0300公顷、田坎0.11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共计7.8006公顷土地,作为那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80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728

编辑: 审核: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