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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那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203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8日 |
桂国土批函〔2013〕203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那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百政报〔2013〕48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5.5505公顷(旱地2.7804公顷、果园2.0421公顷、农村道路0.0605公顷、田坎0.66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百色地区种猪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2.2501公顷(旱地2.0238公顷、果园0.0773公顷、农村道路0.0300公顷、田坎0.11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共计7.8006公顷土地,作为那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804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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