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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万福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209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8日 |
桂国土批函〔2013〕20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万福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市政报〔2011〕177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象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山村民委员会、雁山区柘木镇窑头村民委员会、柘木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8.3678公顷(水田8.8375公顷、旱地1.0740公顷、水浇地0.2058公顷、有林地0.2858公顷、农村道路0.2145公顷、坑塘水面7.5764公顷、沟渠0.0891公顷、设施农用地0.0237公顷、田坎0.06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委的集体建设用地4.644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6.2534公顷(其他草地6.1936公顷、裸地0.0598公顷);同时使用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高炮学院的国有建设用地8.3071公顷(城镇住宅用地8.0790公顷、街巷用地0.2281公顷),共计37.5732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万福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你市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0.117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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