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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度第十二批次征转分离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220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8日 |
桂国土批函〔2013〕22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雒容镇)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十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柳政报〔2012〕281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8.0480公顷(水田8.3177公顷、旱地10.9873公顷、有林地1.4535公顷、农村道路0.3771公顷、坑塘水面0.0968公顷、沟渠0.7978公顷、建设用地6.0178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雒容镇)2011年度第十二批次征转分离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征收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你市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需要,在两年内申请办理已批准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未批复前,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严禁荒芜土地特别是撂荒耕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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