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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2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302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11日 |
桂国土批函〔2013〕30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2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2〕177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平浪村民委员会、龙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6.8648公顷(有林地17.0599公顷、灌木林地4.9370公顷、其他林地4.86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0.435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2.0544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将梧州市东兴经济管理区、梧州市园林处管理的国有农用地21.5754公顷(均为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同时使用梧州市东兴经济管理区、梧州市园林处的国有未利用地4.0347公顷(其他草地3.9020公顷、裸地0.1327公顷),共计54.9649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2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试点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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