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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百色港田阳港区头塘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332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0日 |
桂国土批函〔2013〕3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百色港田阳港区头塘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百政报〔2012〕164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田阳县那坡镇平朴村民委员会、头塘镇四联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3.9480公顷(其中:水田14.3009公顷、旱地20.2338公顷、果园5.6584公顷、有林地3.2862公顷、农村道路0.1055公顷、沟渠0.1905公顷、设施农用地0.1606公顷、田坎0.01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田阳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5317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44.4797公顷土地,作为百色港田阳港区头塘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田阳县人民政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你市要督促田阳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4.5347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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