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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梧州市2012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355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0日 |
桂国土批函〔2013〕355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我市2012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梧政报〔2012〕165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蝶山区龙湖镇塘源村民委员会、旺步村民委员会、新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46.1352公顷(水田0.8231公顷、旱地3.7802公顷、果园0.1223公顷、有林地34.0293公顷、灌木林地0.6413公顷、其他林地0.7869公顷、坑塘水面4.4602公顷、沟渠1.1942公顷、设施农用地0.0645公顷、田坎0.23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3.053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集体未利用地0.9950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50.1841公顷土地,作为梧州市2012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4.603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10〕48号)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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