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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容县2013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390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3日 |
桂国土批函〔2013〕39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容县2013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玉政报〔2013〕15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容县石寨镇石寨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4619公顷(其他林地1.3740公顷、农村道路0.08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作为容县2013年第二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容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四、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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