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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象山区2013年第四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435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1日 |
桂国土批函〔2013〕43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象山区2013年第四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126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象山区二塘乡万福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0549公顷(水田0.0023公顷、旱地0.3237公顷、有林地0.0012公顷、灌木林地1.6580公顷、农村道路0.0256公顷、田坎0.04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未利用地0.3119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2.3668公顷土地,作为你市象山区2013年第四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326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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