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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3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446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30日 |
桂国土批函〔2013〕44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3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3〕93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9.7881公顷(旱地1.5177公顷、水浇地3.5613公顷、果园4.1073公顷、农村道路0.2911公顷、田坎0.31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桂林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0.0509公顷(均为城镇住宅用地) 和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未利用地0.1273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9.9663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13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5.0790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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