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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445号发布日期:2013年0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2013-09-30 10:51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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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3445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桂林市2011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市政报〔2012103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申报的2011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使用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90.5124公顷(水田3.6136公顷、水浇地12.5953公顷、旱地15.4283公顷、果园0.9548公顷、其他园地2.5754公顷、有林地1.3875公顷、其他林地0.6215公顷、农村道路0.6562公顷、坑塘水面1.9495公顷、沟渠0.6764公顷、设施农用地1.5565公顷、田坎0.5604公顷、建设用地42.1682公顷、未利用地5.7688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89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1727公顷,共计91.8742公顷土地,作为桂林市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31.6372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按季度汇总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填报有关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你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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