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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贺州市2013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501号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4日 |
桂国土批函〔2013〕501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贺州市2013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贺政报〔2013〕67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八步区八步街道办三加村民委员会、城东街道办灵凤村民委员会、江南街道办厦良村民委员会,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办西湾村民委员会、黄田镇担石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2.8311公顷(水田8.9797公顷、旱地1.6821公顷、果园0.6039公顷、有林地1.0914公顷、其他林地0.2596公顷、农村道路0.0351公顷、沟渠0.1172公顷、田坎0.06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1.7925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共计14.6236公顷土地,作为贺州市2013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0.6618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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