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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国土批函〔2013〕532号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13-10-22 17:19     来源: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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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批函〔2013532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用地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市政报〔201327号)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阳朔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农用地28.9538公顷(水田15.7922公顷、旱地3.7901公顷、果园2.7006公顷、其他园地0.3033公顷、有林地0.8449公顷、农村道路0.4478公顷、坑塘水面4.0148公顷、沟渠0.3578公顷、设施农用地0.3908公顷、田坎0.31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该单位管理的国有未利用地1.0462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30.0000公顷土地,作为阳朔县2011年度征转分离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19.5823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督促阳朔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凡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你市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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